四川师范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学校第六次党代会和首届人才培养大会精神,适应新时代人才培养需要,进一步建设和维护学校严谨、勤奋、求是、创新的优良校风,加强课程考核管理,使课程考核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保证各类考试严肃、公正、规范进行,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课程考核是教学活动的重要环节之一,是检查教师教学质量和考查学生学习效果的重要方式和手段。课程考核应注重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引导和督促学生全过程参与学习、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课程考核要有利于增强学生的想象能力、思维能力、独立思考能力,促进学生真学、想学、真领会。教师要注重通过考核结果的反馈,课程目标达成度的分析,不断改进教学方法、丰富教学内容。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考核包括考试、考查等各类考核方式,涉及课程的过程考核及期中、期末考试等。

第四条 课程考核应充分体现教学活动评价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强调“四个结合”:标准与非标准化答案考题相结合,灵活考查和基础考试相结合,动态与静态考试相结合,个人与团队相结合。

第五条 凡是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均应进行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绩点。

本管理办法主要适用于由学校组织进行的,面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的各类课程考核管理。由学校组织的选拔性考试和所承办的各类其他考试,其组织与管理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课程考核组织及职责

学校分管教学的校领导负责组织领导学校的课程考核管理工作。教务处负责统筹安排全校课程考核工作,包括负责推进考核实施形式改革、监控试卷质量、统筹和协调学院考试安排、处理学生考试违纪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等。

学校建立校院两级考试巡考制度,教务处和学院分别组织校级和院级巡考。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教学负责人、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和教务办主任等组成的课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党政负责人为组长,分管教学的负责人为学院考核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

第九条 基层教学组织应熟悉过程化考核、非标考试、教考分离等多元考核形式的操作和运用,积极加强试题库建设,确保考试具有挑战性,考核质量不断提升。

第十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大纲确定考核形式,命制高质量的考核试题,按要求开展试卷评阅和课程目标达成度分析,按时提交学生课程考核成绩。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工作部及各学院应做好学生考风考纪宣传和教育工作,组织学生学习《四川师范大学考场规则》(附件2)和《四川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文件,结合专业特点开展学术诚信教育,引导学生以端正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

 学校后勤和保卫等相关管理部门应全力配合做好课程考核的后勤保障和安全保卫等工作,包括维护修缮考场设备,清理考场卫生,做好教学楼值班以及根据需要安排监控、安检安保等工作,以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 试题命制与审核

第十二条 试题命制应坚持正确的价值取向,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第十三条 试题命制应以课程教学基本要求、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大纲为依据。命题的覆盖面应包括课程目标达成的主要内容,既能检查学生对本门课程所学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理解和掌握情况,也应通过综合性、开放性、探究性的非标准答案命题,检查学生独立思考、综合应用所学知识融会贯通的能力。

第十四条 试题不得出现与已考试题的原题重复,同一课程应统一命题。

第十五条 命题、审批、印制与保密的具体要求见 《四川师范大学试题命制与管理规定》(见附件1)。

第四章 课程考核形式与安排

第十六条 课程大纲(课程实施大纲)应明确课程考核计划(含考核次数、考核方式、成绩构成比例等),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后一周内明确告知修读本门课程的学生。

第十七条 理论课程考核:

(一)理论课程考核应全面推行过程性考核,所有一流专业建设点的专业核心课程、全校通识教育必修课的期末考试应采用教考分离或非标考试。

(二)实施过程性考核的课程,应增加平时考核次数,提高平时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引导学生注重学习过程。原则上,2个(含2个)学分以上的课程平时考核次数应不低于6次(含期中考试),2个学分以下的课程考核次数应不低于4次(含期中考试),过程性考核成绩在课程成绩中的比重最高可达60%。

(三)实施教考分离考核的课程,学院应通过建立试题库或与层级较高的学校学科专业联盟出题的形式实现教考分离。

(四)原则上理论必修课程均应开展期中考试。

(五)课程考核应根据学科特点及课程要求,采用多元化的考核形式,如小测试、课堂演示、小作业、小论文、笔试(闭卷、开卷)、口试、笔试与口试相结合、上机、答辩、作品和设计等。

第十八条 实验教学、实习实训课程考核:

(一)实验课程重点考核学生实验动手能力,考核评价以实验方案设计、实验过程、实验操作及实验报告等非试卷形式考核为主。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实验预习、实验仪器设备操作的正确、熟练程度、实验数据记录整理、计算及回答问题、实验报告、出勤及课堂纪律等。

(二)教育见习由学院根据教育见习大纲要求的见习态度、师德养成见习、课堂教学见习、备课和教案编写见习、班主任工作见习、课后答疑与作业批改见习、教育调研等内容进行评价考核。

(三)微格实训由学院根据教育见习大纲要求的课堂基本教学技能、课堂综合教学技能等内容进行评价考核。

(四)实习实训由学院根据实践课程大纲依据学生实训期间的综合表现、项目设计、实训报告或调查报告等内容,采取评语与评分相结合的办法评价考核。

第十九条 美育、体育、劳动教育、创新创业和十个一养成教育等类型课程由学院(或教学单位)根据课程实施方案依据理论考核成绩+能力(身体)素质测试或竞赛获奖、项目达成(参与)等内容进行评价认定和综合考核。

第二十条 专业调整、大类分流等选拔性考试,各学院应根据教务处的统一安排,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要求,制定选拔考试方案,经教务处审定后公开发布。

第二十一条 考试安排要求:

(一)实行考场统一编号,每隔两个座位安排考生。

(二)学校统一组织的期中、期末考试原则上实行各学院交叉监考制度。

(三)每个考场原则上应按照30-50名考生/2位监考人员的比例安排监考人员。

第五章 主考、监考与巡考

第二十二条 实行主考负责制。任课教师应为主考教师,对该门课程的考试全面负责,实施交叉监考的考试由本学院监考人员担任本教室的主考人员和试卷领取(收发)人员。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考前应组织监考教师系统学习《四川师范大学考场规则》(见附件2)、《四川师范大学监考人员职责》(见附件3)以及《四川师范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等文件,使监考教师恪守职责,严格监考。

第二十四条 校级巡考主要负责检查考场纪律、监考情况,协助处理考试中的异常情况;院级巡考主要负责检查本学院监考人员按时到岗、证件核查、执行考试纪律等情况,发现问题需及时处理,并填写《四川师范大学考场巡查表》。

第六章 课程考核资格与补缓考

第二十五条 全日制在籍本科学生选课并参加正常课程教学活动,按照规定完成学习任务后,方具有该门课程考试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期末考试的,必须在课程考试前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提出缓考申请,经学院批准、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参加下学期开学的缓考。缓考的审批原则、办理流程详见《四川师范大学学生缓考规定》(见附件4)。

第二十七条 课程考核综合评定成绩不及格且成绩高于40分(含),可申请参加所在年级下一学期组织的免费补考,考试成绩合格记为“60分”(“及格”)并注明“补考”。被取消期末考试资格、考试违纪取消成绩、课程考核综合评定成绩低于40分以及旷考的学生均不得参加免费补考,只能申请参加该门课程的重新学习。

第二十八条 文化素质教育(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及实验、实践、实习、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实践教学环节等课程考核不合格、免费补考不合格以及课程重新学习不合格的学生,学校不组织补考,只能申请参加该门课程的重新学习。

第二十九条 未达到最高修业年限而结业离校的学生,可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回校申请不及格课程的重新学习或补考。

第七章 试卷评阅与成绩管理

第三十条 阅卷教师应认真负责,公平公正,严禁徇私舞弊。评分应严格按照《四川师范大学考试成绩评定要求》(见附件5)进行,原则上实行交叉阅卷或集体(流水)阅卷。

第三十一条 选拔性考试实行在指定场所密封双人评阅;面试、答辩等现场考核,原则上应采用不低于三位考核人员独立给分方式进行,相关考核记录材料或现场摄像视频材料应完整保存备查。

第三十二条 课程的成绩釆用百分制或等级制记分。采用等级制记分的考试课程先按照百分制计分后,依照《四川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百分制、等级制换算标准折算为等级制。

第三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在其课程考试完成后一周内提交成绩及相关存档资料,并做好考试资料归档工作。

过程化考核成绩(平时成绩)应在每次考核完成后及时在成绩管理系统记载供学生查阅,原则上所有过程化考核成绩(平时成绩)记载完成后,方可组织期末考试。

选拔性考试成绩录入应在相关人员监督下,由两人独立录入。

第三十四条 学生成绩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提交完成后,任何人都无权更改。如有特殊情况确要改动成绩者,应由原评卷教师提出申请,经学院分管教学负责人审查并报教务处同意后方可改动,并将申请附于《四川师范大学成绩登记表》后,以备核查。学生若对考核成绩有异议,可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申请查卷。

第八章 试卷分析和材料归档

第三十五条 成绩评定结束后,应根据课程大纲进行试卷分析或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并对今后教学以及考核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 学院每年应对本单位课程的考试命题、阅卷评分、成绩分析、试卷归档等各方面情况进行抽查与自评,学校定期对学院的课程考核工作进行专项评估,其评估结果将纳入学校本科教学质量管理评价的范围,并以此作为学院和个人本科教学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所有课程考核档案应由开课学院于下学期开学后四周内整理并装入试卷袋(盒)。课程考核档案主要包括:考核方案、考试试题(样卷)、评分细则、学生答卷、课程成绩单、各类审查分析表、课程目标达成度(试卷分析表)以及相关的电子、声像和纸质材料、过程化考核材料等。实践实训类课程应做好课内实践、实习实训、实验报告等其他过程性考核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生的课程考核归档材料至少应要保留至学生毕业后两年,若有相关资料遗失,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学生毕业两年后的课程考核归档材料应按保密材料销毁要求进行销毁。

第九章 保密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教学单位应在考试工作开展前对所有涉及命题的教师、考务人员、监考人员等进行保密教育,相关人员应履行保密职责。

第四十条 各教学单位在组织开展命题工作前应对命题人员资格进行审查,对涉及校外命题人员以及选拔性考试命题人员的,还须与命题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对命题工作各个环节应规范流程和实行严格的保密管理。

第四十一条 试卷应在与学校签订保密协议的印刷单位或具有考试试卷印刷保密条件的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进行印制。试卷印制保密管理应由谁组织谁负责。

第四十二条 考试启用前的试题试卷、答案和评分标准,应按照对应的密级要求安排专人以及配备专门的保密设施设备进行管理。试卷运送与交接应严格按照交接双方不少于两人的原则进行现场确认签字进行交接和运送。

第四十三条 考试工作中违反保密管理要求出现泄密的情况,将按照学校保密管理规定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章 违纪作弊与教学事故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参加考试须遵守《四川师范大学考场规则》(见附件2)。出现考试违纪作弊行为,按照《四川师范大学本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考试违纪作弊受处分的学生,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取消该门课程的补考资格。

第四十六条 监考教师要严格按照《四川师范大学考场规则》(见附件2)和 《四川师范大学监考人员职责》(见附件3)以及学校其他相关规定进行监考。如有违反规定的,按照《四川师范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于公布之日起实行,其中第二十七条在2020级开始执行。此前的相关规定和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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