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专业调整

实施办法(修订稿)

 

为更好地促进学生个性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四川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四川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专业调整实施办法。

第一条  新生报到入学后,一般应在所录取专业完成学业。

第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符合学校规定专业调整条件,可申请参加专业调整的有关考核和审查:

(一)学生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经学校考核认定,进行专业调整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我校其他专业继续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定学生就读原专业确有特殊困难,不进行专业调整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参与创新创业实践活动,转入相关专业更能培养其创新创业能力的;

(五)休学后复学或留、降级,其原就读专业因专业设置调整停办的。

第三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学生学历学籍管理及电子注册的有关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进行专业调整:

(一)从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专业申请转入上一批次录取专业,从低学历层次专业申请转入高学历层次专业;

(二)艺体类专业学生申请转入普通类专业,艺体类专业(方向)学生申请转入高考录取时专业课考试科目不一致的其他艺体类专业(方向)

(三)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如公费师范生、中外联合培养学生、高端技术技能型专业学生及其他定向学生等);

(四)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未取得正式学籍的;

(五)本科学生入学时间已超过两年的;

(六)在校期间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

(七)在校期间已经进行过专业调整的;

(八)其它经学校研究不适合进行专业调整的。

第四条  各学院负责对申请转入本学院相关专业的学生组织考核,学校根据考核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由文科类招生专业转入理科类招生专业或由理科类招生专业转入文科类招生专业,接收学院应根据专业学习要求加试相应课程考核,若加试课程考核未达学院要求,不得转入新专业。

第五条  生师比超过学校要求的专业,不接受其他专业的转入申请;超过学校标准班设置的最高上限的专业,需新增班级后方可接收其他专业的学生转入申请,相关专业接收转入学生后,学生人数不得超过学校规定行政班人数上限。

第六条  转入专业属于大类招生专业的,只能申请转入专业

大类,在进行专业分流时,按学校统一的规定程序与要求进行专

业分流。

第七条  除学校在第一学期期末统一组织进行专业调整外,本科学生学习时间未满两年,确因个人原因申请进行专业调整,须在相应学期结束前两周提出申请,填写《四川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专业调整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同意、接收学院组织考核同意并签署接收意见,将《申请表》和考核材料报学校教务处审批。

第八条  经学校审批同意进行专业调整的学生,原则上应到转入专业报到学习,由教务处登录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历学籍信息平台”进行学籍信息更改。

第九条 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均按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进行培养,未修课程必须补修;专业调整前已获得学分的课程,如果不低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同一课程要求,经转入学院认定并报教务处审批后,可认定为相应的课程学分;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无关的课程,可作为通识教育选修课程(跨学科公共选修课)学分予以记载。

第十条 除学校在第一学期期末统一组织的专业调整外,学生在其他时段跨二级学科门类进行专业调整的学生,原则上应降级到转入专业学习。

第十一条 凡已进行专业调整的学生,其学费按转入专业就读年级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专业调整过程中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学生收取任何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全日制本科学生专业调整工作领导小

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学校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学生工作部、纪委(监察处)、后勤集团等单位,研究确定全日制学生专业调整的重大事宜,并由纪委(监察处)对学生专业调整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四川师范大学全日制学生专业调整实施办法》(川师校〔2017〕28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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